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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定内容
捐赠慈善资金,由本会办公室负责接收,向捐赠人出具合法、有效的收据。大额捐赠,发给捐赠证书。
1、 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,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向慈善机构的捐赠,单位捐赠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%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,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
2、 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本会向福利性、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、农村义务教育的定向捐赠,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。
3、 根据国务院《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[2000]42号)确定的试点地区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、救济性捐赠,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。
4、 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举办的福利性、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,暂免征企业所得税, 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、土地、车船的房产税,城镇土地使用税,车船使用税。
5、 境外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、慈善事业的物资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6、 对于捐赠的慈善工程项目,建议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优惠。
7、 其他优惠政策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的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。
脚注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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